交通事故致人受傷,
司機被認定全責,
傷者住院治療用醫保先行墊付部分醫療費用,
醫保部門可以討回墊付的費用嗎
近日,桂陽縣人民法院
審結了這樣一起
縣醫療保障局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歐陽某某駕駛小型客車,在經過某路口時,與劉某發生刮撞,造成劉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歐陽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劉某被診斷為腦挫裂傷所致器質性精神障礙及繼發性抑郁狀態,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59012.45元。
歐陽某某的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某保險公司已墊付醫療費152000元,歐陽某某墊付26863.09元,劉某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了醫療費用14537.92元。
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劉某將歐陽某某和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審理中,為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損失,法院將案件情況依法通知桂陽縣醫療保障局,該局主動申請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經交警部門認定歐陽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被告歐陽某某為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某保險公司應對原告的經濟損失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不足部分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98000元,超過交強險的損失部分461012.45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
其中,劉某的醫療費包括劉某自付259906.28元和醫保基金報銷14537.92元,本案中劉某只向被告主張自費部分。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應由侵權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劉某已由醫保報銷的醫療費屬于因本案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范圍,不應由基本醫療保險承擔,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桂陽縣醫療保障局申請加入本案審理,并要求責任人直接向桂陽縣醫療保障局支付醫保墊付的醫療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準許。
綜上,法院遂依法判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某各項損失合計465611.44元,并支付第三人桂陽縣醫療保障局先行墊付的醫療費14537.92元。
案件判決后,保險公司將醫保基金費用按期匯入了醫保局賬戶,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被侵權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后,由于無力承擔巨額的醫療費或不清楚費用負擔的法律責任,會通過醫保基金來支付醫療費。但社會醫療保險事關公共利益,侵權人和被侵權人都不能從中獲取額外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在審判實踐中,處理該類案件應當明確兩個原則:一是被侵權人對醫保和侵權人的賠償不能兼得;二是侵權人不能因被侵權人享有醫保而減輕賠償責任。侵權人造成被侵權人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療保障局先行向被侵權人支付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后,向侵權人進行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主動與醫療保障局溝通案件情況,醫療保障局了解案情后主動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避免了醫療保障局另案再行追償,降低了司法成本,一并解決糾紛,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來源:桂陽縣人民法院
作者:李方、王球、侯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