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互聯網法院建設,進一步發揮互聯網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紛、強化網絡空間依法治理、服務保障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功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法釋〔2025〕14號,以下簡稱《規定》),對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范圍作出調整完善。《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6號,以下簡稱《2018年規定》),明確了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網絡購物、網絡服務、網絡金融借款、網絡小額借款、網絡著作權、網絡域名、網絡侵權、網購產品責任、網絡公益訴訟等十一類糾紛。《規定》在《2018年規定》確定的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范圍基礎上,按照黨中央關于互聯網法院發展建設改革要求,結合網絡空間治理新形勢、數字經濟發展新要求,優化完善互聯網法院管轄案件類型,既鞏固完善“網上糾紛網上審理”的高效便民審理機制,又推動聚焦審理新型、前沿、復雜、規則意義突出的網絡案件。《規定》的出臺,對有效回應網絡時代人民群眾司法新需求,強化網絡空間治理司法保障,服務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共4條,明確了互聯網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協議管轄規則、上訴審理機制等,主要有以下重點內容。
第一,新增四類網絡案件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在《2018年規定》基礎上,《規定》將 “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絡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糾紛”、“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 、“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納入互聯網法院管轄范圍。《規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市轄區內應由基層法院審理的上述案件將分別由三家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有效探索前述新型、前沿、重點網絡領域裁判規則,發揮規范引領、促進保障作用,及時回應網絡空間治理新要求,護航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第二,將部分案件調整出互聯網法院管轄范圍。《規定》刪除了《2018年規定》中由互聯網法院管轄的“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以及網絡侵害名譽權、一般人格權、財產權等傳統網絡侵權糾紛。《規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市轄區內上述案件將按照地域管轄和指定管轄等標準,由相關基層法院受理,實現一般性、傳統性網絡案件在其他基層法院審理,新類型、前沿、復雜網絡案件在互聯網法院審理,確保互聯網法院更加及時有效回應人民群眾對新型網絡領域權益保障的司法需求。
第三,保留四類案件繼續由互聯網法院管轄。《規定》延續《2018年規定》,明確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轄區內應當由基層法院審理的四類案件,繼續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具體包括:“網絡域名權屬、侵權、合同糾紛”、“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簽訂、履行行為均在網絡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檢察機關提起的網絡公益訴訟案件”。互聯網法院通過繼續集中管轄上述適宜在線審理的案件,持續鞏固完善“網上糾紛網上審理”工作機制,為人民群眾訴訟提供司法便利。
第四,相應調整互聯網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臺案件范圍。結合民事案件的管轄調整,《規定》同步調整互聯網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臺案件范圍。行政案件方面,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應當由基層法院受理的涉及網絡數據監管、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監管、網絡不正當競爭監管、網絡交易管理、網絡信息服務管理等行政案件,有利于支持監督網絡監管行政執法,促進統一轄區執法司法尺度,健全完善網絡綜合治理體系;涉外涉港澳臺案件方面,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應當由基層法院受理的網絡數據糾紛、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糾紛、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網絡域名糾紛、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有利于充分發揮互聯網法院專業化審判優勢,確立完善在國際上具有先例意義的裁判規則,推動深度參與全球網絡治理體系變革,助力加快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
此外,《規定》還對互聯網法院的指定管轄、協議管轄、案件上訴機制等問題作出規定,相關內容與《2018年規定》總體保持一致,確保互聯網法院管轄調整有序銜接、穩妥推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已于2025年9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9日
法釋〔2025〕1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2025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7次會議通過,
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互聯網法院建設,優化完善互聯網法院的案件管轄,進一步發揮互聯網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紛、強化網絡空間依法治理、服務保障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功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
(二)網絡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糾紛;
(三)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
(四)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
(五)網絡域名權屬、侵權、合同糾紛;
(六)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產生的糾紛;
(七)簽訂、履行行為均在網絡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八)因行政機關作出網絡數據監管、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監管、網絡不正當競爭監管、網絡交易管理、網絡信息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產生的行政糾紛;
(九)檢察機關提起的網絡公益訴訟案件。
符合前款規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民事案件,由互聯網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相關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互聯網法院管轄其他特定類型的網絡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條 對于本規定第一條確定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協議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互聯網法院管轄。
當事人之間采取格式條款形式約定案件由互聯網法院管轄的,應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
第三條 當事人對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互聯網法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所在地設有多個中級人民法院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案件屬于專門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的,由相應的專門人民法院審理。
第四條 本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